消费模式
消费模式是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POS机消费时的交易确认方式。 | 此功能仅在动卡空间提供 修改短信提醒
无需下载APP,实时发送短信,最低提醒金额500元起。 | 此功能仅在动卡空间提供 开通"短信宝"增值服务套餐 | 增值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
挂失前48小时 失卡保障 |
0起点交易短信 提醒服务 |
彩信账单服务 | (为保证您享受权益的连续 性,如无特殊情况,到期前 一日将自动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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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餐A | 12元/3个月 | |||
套餐B | 9元/3个月 | |||
优惠套餐 | 0元/3个月 到期后自动续费,9元/3个月 |
会员登录密码
会员登录时使用的登录密码。 修改电邮账单发送地址,请确保有效
中信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
若中信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中信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账单分期业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当期信用卡账单金额分期还款的服务。
申请
第一条 甲方提供的中信银行万事达虚拟卡服务是指乙向甲方申请并经甲方批准后, 在其已持有的中信银行万事达信用卡(不包括公司卡,公务卡,附属卡,该服务仅针对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实体卡) 美元账户下建立虚拟卡,该虚拟卡设有卡号、生效日期、CVC2、失效日期、单笔交易限额、累计交易限额。 甲方可自主设置该虚拟卡的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单笔交易限额、累计交易限额等要素,其中生效日期须晚于或同于 申请日期并晚于实体卡生效日期,失效日期须早于实体卡失效日期,单笔交易限额和累计交易限额不得超过虚拟卡指定 实体卡账户最高限额。虚拟卡仅支持万事达卡组织的境外互联网无卡美元支付。
第二条 乙方申请使用甲方的虚拟卡相关服务功能必须首先成功申请并激活甲方实体万事达信用卡产品并成为网上银行快捷服务的客户。
第三条 乙方可通过甲方网上银行快捷服务等渠道申请虚拟卡服务。开通虚拟卡之后, 乙方可使用虚拟卡卡号、有效期、CVC2信息在境外支持万事达卡收单的互联网电商收
第四条 乙方使用虚拟卡办理万事达卡组织的境外无卡支付业务,甲方仅验证支付指令中的虚拟卡卡号、失效日期和CVC2。 经验证上述三项要素相符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第五条 乙方使用虚拟卡进行支付,将直接共享乙方申请该虚拟卡时所指定的实体卡的信用额度,乙方应保证该实体卡的支付能力。 乙方应该在虚拟卡指定的实体卡限额内设置单笔交易限额,以及累计交易限额。如果乙方在支付过程中超出交易限额, 该笔交易将无法完成支付。
第六条 乙方使用虚拟卡进行支付后,交易金额将在甲方办理虚拟卡时指定的实体卡账户内记账, 乙方应按甲方的信用卡还款约定向实体卡直接进行还款。
第七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虚拟卡网上支付业务服务或账户从事任何欺诈、洗钱、恐怖、融资、 投资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行为。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虚拟卡服务,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乙方应予赔偿。
第八条 甲方允许乙方每个实体信用卡账户最多同时申请10张有效虚拟卡,乙方如超出限额进行申请,甲方有权拒绝。
第九条 如因乙方实体卡或虚拟卡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挂失、冻结、逾期等)、卡片状态不正常 (包括但不限于未激活、挂失、销卡、止付等)、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乙方虚拟卡指定的万事达实体卡因补卡、换卡、或到期续卡,则须将新卡激活后重新申请虚拟卡后,方可交易使用。 与原实体卡绑定之虚拟卡无法继续使用。
第十条 乙方已申请的虚拟卡在过期或进行注销后,如虚拟卡未进行过金融交易,甲方有权对虚拟卡卡号进行永久性删除; 如虚拟卡进行过金融交易,则甲方将在虚拟卡过期或乙方进行注销后,保留虚拟卡卡号至少30天后再对虚拟卡卡号进行永久性删除。
第十一条 乙方与除甲乙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甲方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方、商品配送方等) 之间的交易纠纷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受理乙方对上述第三方的投诉。
第十二条 甲方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及与电子支付商户合作情况增加、删除或变更合作商户。
第十三条 乙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乙方调查结果。甲方网上银行快捷服务等服务渠道提供账户资金余额、交易记录等查询功能, 乙方可随时登陆乙相关渠道进行查询。一方发现支付错误或账户款项差错的,应及时与另一方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非甲方原因(通讯线路故障、网络故障及断电、停电等)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 不属甲方责任,乙方可选择其他途径进行相关支付交易。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 各方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五条 甲方应依法对乙方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司法命令另有规定或乙方授权外, 甲方有权拒绝除乙方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快捷服务等渠道同意并经过认证工具认证后开通虚拟卡服务之时起生效; 本协议自注销虚拟卡功能服务之时起终止。所有时点均以甲方业务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已发生交易所带来的相关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 如因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协议,甲方将提前进行公告。若乙方有异议,有权选择注销相关服务, 若乙方未注销相关服务或继续接受相关服务,即视为乙方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改,相关业务或规则按变更或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条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已经签署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部分而非替代文件,与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时应遵守相关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电子银行章程和已签署的其他所有相关协议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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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信用卡VISA验证服务合约
欢迎您使用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VISA验证服务(Verified by VISA,下称"VISA"验证服务)。 在您使用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下称"本中心)VISA验证服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下列各项约定。 您可自行选择是否申请VISA验证服务,申请成功后即应遵守以下合约的规定:
第一条 服务约定
您同意,本中心保有对VISA验证服务合约条款、条件进行修改、增删的权利,VISA验证服务合约如有修改、增删时, 会尽快发送Email通知您或在本中心网站上公告变更事项。您可于任何时间至本中心网站查询最新的服务合约, 网址是:https://creditcard.ecitic.com/;或致电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40088-95558(未开通400业务地区和手机用户请拨打0755-82380730查询)。
第二条 服务说明
1、VISA验证服务是一项由本中心和VISA国际组织联合提供的服务,您使用手机接收到的动态密码核实您的身份,借此为您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提供安全保障。当您在任何参与VISA验证服务的商户网站进行网上支付时,必须使用上述密码。 2、在使用本中心信用卡网站查询系统时,您须向本中心提供个人化信息,这些信息在您申请VISA验证服务成功后,可以在网站上进行查看和修改操作,用于您使用中信银行VISA信用卡网上支付时验证商户网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VISA验证服务适用于所有中信银行VISA信用卡的持卡人。
第三条 密码及安全
1、您所接收到的动态密码以及本中心提供给您的任何信息都应视为机密,您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未尽保管责任所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负责,本中心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您同意并遵守: a. 不让任何人知道上述动态密码等机密信息。 b. 采取最严格的方式保护上述动态密码等机密信息。例如:不将上述信息写在任何地方等。 2、您同意若交易过程中,输入上述机密信息,此交易即视为您本人的交易。 3、您同意若动态密码等机密信息发生遗失或被窃或被其他人知悉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本中心并完成必要的卡片挂失程序。上述通知或挂失程序完成前,若有任何他人使用此动态密码等机密信息的网上支付发生,本中心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而引起的责任。上述通知或挂失程序完成后,不论您的动态密码等信息是否被使用,您的动态密码等机密信息都将被终止使用。若有任何他人使用此动态密码等机密信息的网上支付发生,您应配合本中心与相关司法单位进行调查。
第四条 服务申明
在下列的任一种情况下,本中心都不负责您的损失及损害赔偿: 1、网络传输过程中的资料遗失或延迟、网上支付失败等情况不可归属于本中心或VISA验证服务所直接造成的损失。 2、由于VISA验证服务不需您进行任何程序下载,并不影响您电脑的运作,故您个人电脑发生任何软件或资料的遗失、硬件上的损害均与本中心无关。 3、本中心不保证您自网络上接受或传输的原始资料的真实性。 4、VISA验证服务适用于所有中信银行VISA信用卡的持卡人。
第五条 终止合约
1、您保有取消VISA验证服务使用的权利,需要取消时请登陆中信银行信用卡网银系统进行VISA支付功能解约。在终止VISA验证服务申请生效之前,利用VISA验证服务完成的交易仍属有效,您不得否认。 2、若您违反本合约事项,本中心有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取消您使用VISA验证服务的权利;您与本中心信用卡契约终止或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被终止时,您使用VISA验证服务的权利随同终止。
第六条 网上支付
您利用VISA验证服务在网上支付所购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纯属您与商户之间的买卖关系,不因您利用VISA验证服务而有所不同,本中心无权对此买卖关系进行任何干预,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其它
1、本合约事项于您完成本中心VISA验证服务申请后立即生效。 2、本合约未尽事宜依照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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